外经证,全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由于营改增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外经证的办理由地税机关转至国税机关开具,且开票义务从税务机关被下放至由企业承担,相应的业务办理流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方便各经办人员的实务操作,响应公司降本增效的号召,优化经办人员的办事效率,特此将开具流程科普如下:
一、外经证开具
经办人员向企业所在地国税局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外经证开具申请情况说明;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本单位为分包单位且未在当地国税局进行过简易计税备案的应当同时进行简易计税备案;本司经办人员可向财务部提供已履行审批手续的外经证开具申请表及合同原件与复印件,由财务部代为办理。】
二、报验及预缴税款
经办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及地税局预缴税款: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原件;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可到税务局后当场填写)(以上复印件及预缴税款表均需加盖股份公章)。
【注:先在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要求国税机关在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上加盖国税局公章,随后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随征,预缴税款后必须向国税及地税机关索要完税证明并带回。】
三、汇总申报
当使用外经证进行最后一次预缴税款时,包括一次性将外经证上金额全部进行税款预缴时,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后必须当场进行汇总申报操作,并向国税申报机关索要加盖国税公章的本工程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带回,非该外经证最后一次开票的不需要。
四、开票
经办人员返回公司开票需向财务部提供以下资料:①履行审批手续后的发票开具申请;②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复印件(该外经证最后一次开票或一次性开具外经证上所列全部金额的需提供加盖国税公章的外经证原件);③国税局及地税局出具的所有完税证明;④加盖国税局公章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原件(该外经证最后一次开票或一次性开具外经证上所列全部金额的需提供,非该外经证最后一次开票的不需要)